9月1日,《红河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执行,全州职工医保的基金收支、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待遇政策四项核心要素实现“四统一”,其中,职工医保缴费费率从9%、10%统一为7%。
职工医保缴费费率的统一调整,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的具体体现,也是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稳定促进就业的重大举措,对于切实减轻财政和企业负担、释放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具有积极意义。
自2011年起,我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未含生育保险部分)费率为:石屏、元阳、绿春、红河、金平、屏边6县为职工工资总额的9%;红河州及个旧、开远、蒙自、弥勒、建水、泸西、河口7县(市)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0%,灵活就业人员为社平工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
今年,州医保局联合州财政局对职工医保缴费费率的调整进行了充分测算,为医保政策调整助推营商环境优化提供支撑。以2023年缴费收入为依据进行测算,单位缴费费率统一调整为7%后,与原缴费费率相比,红河州企业预计每年少缴医保费用3.27亿元,进一步减轻医保缴费负担,优化营商环境。
责任编辑:卢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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