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这为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模式转型和新时代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现代化发展指明了方向。
较早时期就有学者用“均衡”“均衡化”“均衡发展”等概念来分析中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提出要解决公共服务供给不均,特别是城乡之间的公共服务发展不均衡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针对我国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问题,提出“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通过均衡配置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公共服务均衡性”,是对既有公共服务均等化模式的一种升级和内涵拓展。没有公共服务的供给均衡,就无法实现公民对公共服务的均等享受。“均衡”含有平等、相等之义,是一种相对稳定平衡的状态。均衡化不限于均等化,它不仅是居民享受公共服务机会的均等,而且意味着结果的均衡,而结果均衡必然以供给均衡为前提。换言之,均衡性可以理解为公共服务供给的区域、城乡、人群间的均衡程度。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均衡的前提是发展均衡,重在缩小乃至消除区域间和城乡间公共服务的发展差距。但“均衡”绝非“平均”,而应有适当差距。这种差距以不影响人人都享有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前提,要有利于达成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可接受的差距。
公共服务“可及性”概念最早源于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意指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建设要考虑实际人口的覆盖面,重在关注居民实现最基本医疗卫生需求的难易程度。在后来的实践中,可及性扩展到养老等其他领域的公共服务,关注公共服务“需求”与“供给”的匹配程度,要求公共服务资源与社会需求的空间分布匹配能惠及所有人,还不能因过高的成本使一部分人尤其是低收入的弱者被排除在外,而是要包容不同的社会群体,打通“最后一公里”中的断点。强调公共服务符合实际需要、实现供需匹配的可及性,就要以“均衡”为基础。如果没有根据区域实际人口状况的均衡配置,基本公共服务也许可以实现部分人群的“可及”,但无法实现全体居民对公共服务的“可及”。由此,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发展规划把可及性作为均等化的具体目标,把均衡性作为可及性的基础。《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提出“服务方便可及”,让“城乡居民能够就近获得基本公共服务”。《“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把“城乡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大体均衡”“广大群众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显著提高”作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的具体目标。《“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提出,要解决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与人口分布匹配不够以及服务效能不高的问题,实现“均等享有、便利可及”“人群全覆盖、服务全达标”目标。这阐明了可及性与均衡性的内在联系,明确了基本公共服务可及性的提升,实际上应以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均衡配置为前提。
值得注意的是,均衡性与可及性是互为关联的。虽然均衡性并不必然导致可及性,总量不足的均衡并不必然能让居民便利可及,但是没有均衡性,也难以实现可及性。均衡性和可及性的侧重点各不相同。均衡性重在缩小差距,可及性强调符合需要,两者都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是对均等化模式的深化升级和内涵拓展,使基本公共服务发展方向更明确、内容更可行。相应地,需要建构有助于增强均衡性和可及性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使基本公共服务从“有”到“优”,做到“优质均衡”,扎实推动共同富裕。
责任编辑:陈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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