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重大创新成果,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培养提供法律支撑,确保共同体意识的法治化、常态化和长效化,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中,增强各族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不断凝聚各民族力量,形成国家向心力,增强各族人民的国家意识。中华民族是一个命运共同体,即使在处于最孱弱的时期也没有分崩离析,靠的就是国土不可分、民族不可散、文明不可断的理念,中华民族具有的强烈国家意识是这个共同体的坚实基石。因此,一要通过中华民族发展史的学习和教育,充分认识各民族共同缔造、发展、巩固了统一的多民族伟大祖国的历史,树立正确的中华民族历史观和国家观;二要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实施“枝繁干壮”工程,打造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树立自信自强的国家形象;三要推动各民族参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促进民族地区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推进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提高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实现国家稳定发展和边疆长治久安。
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加深公民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丰富内涵、实践要求的理解和把握,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公民意识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活力源泉,作为国家的公民,我们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肩负着责任。因此,一要促进公民积极参与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通过实施“三项计划”,促进各族群众在理想、信念、情感、文化上团结统一,守望相助,手足情深,形成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环境,增强公民的共同体意识;二要加强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四个特别”标准,选拔和培养一支懂民族政策、有民族感情、会做民族工作的干部队伍,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强公民的责任意识;三要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过程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公民意识的重要作用,增强公民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让中华民族共同体充满生机与活力。
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构建和完善。法律明确规定了各民族的权利和义务,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规范和准则,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无论是哪个民族,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增强法治意识,通过法治的力量,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因此,一要以宪法为根本,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立法和修法工作,调整完善差别化支持政策,树立民族工作法治思维,确保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法治保障;二要把民族事务纳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中,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一般性社会事务工作简单归结为民族工作,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民事刑事问题简单归结为民族问题,不能把发生在民族地区的一般矛盾纠纷简单归结为民族矛盾;三要加强国家安全法的宣传普及力度,坚决防范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防止民族领域发生“黑天鹅”和“灰犀牛”事件。
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有了法治和制度机制的保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更加深入人心,“三个意识”更加增强,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作者单位:中共红河州委党校文化与科技教研室
责任编辑:卢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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