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信用促进会因无专职工作人员,长期未开展活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及《红河州信用促进会章程》规定,于2024年10月10日决议注销(解散)本会。请信用促进会全体会员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如有异议向本会告知,过期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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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红河州信用促进会
2024年12月10日
责任编辑:陈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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